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指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5年开始试点,2017年起全方位试行至今,已初步构建起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成效逐步显现,走出了过去“企业排污、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2022年2月,在市生态环境局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的指导下,东湖风景区生态环境分局就李某全酸洗作坊废水外排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评估程序,委托武汉大学作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单位,对李某全酸洗作坊废水外排造成的污染环境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其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损害恢复措施,量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2022年9至10月,经过2次磋商,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已于2022年10月完成全部赔偿义务款项的缴付。
本次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办理采取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步追责方式,违法者不但要接受行政处罚,还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强化宣传教育成效,使赔偿义务人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提高从源头预防污染环境的环保意识。此外,本次生态环境赔偿案件结合行政处罚、移送环境污染犯罪线索等多项举措,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建立市区一体、两法衔接的工作协同机制,持续强化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切实推动生态损害赔偿与检诉讼察工作双向发力、相互贯通、提质增效,是服务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的生动实践,也是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法治理念的警示教材。
图1-2 李某全酸洗作坊现场照片
图3-5 李某全酸洗作坊生产设备现场照片
图6-8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采样检测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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