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生态环境监管,进一步约束和规范排放检验行为,市生态环境局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对2022年出台并已试行2年的《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武环规〔2022〕2号)进行全面修订调整,印发《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武环规〔2024〕2号,以下简称《记分办法》)。现对《记分办法》具体解读如下:
一、《记分办法》制定背景和目的
机动车排放污染是我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的紧迫性日益凸显。机动车排放检验是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的关键环节,但是作为承担机动车排放检验业务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在不规范开展排放检验甚至弄虚作假的行为,既影响污染防治攻坚治理成效,又干扰市场公平、公正的健康秩序,必须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国家、省、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细化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评价标准,制定记分体系,目的是及时预警违规行为,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排放检验的全过程实施规范化管理。
二、《记分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家有关部委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部署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等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记分办法》。
三、记分管理的实施主体
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所在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现场检查、网络监控和对移交线索核查等方式,对本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行为进行监管,实施记分管理。
四、实施记分的标准
《记分办法》附件1列出22个记分项,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记12分、6分、4分、3分、2分、1分。其中,单次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发现的不同类问题,如属于记分项所列范围,累计记分;单次检查发现的同类问题,按1次记分,不累计记分。机动车排放检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等发生变化的,适时对记分项进行调整。
五、记分后有哪些管理措施
在一个自然年内记分总分值未达到12分,下一个自然年开始之日,上一个自然年内记分清零。
在一个自然年内记分总分值达到12分及以上的,将停止采信排放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并督促整改。停止采信排放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时长,根据记分总分值达到12分及以上的次数确定,分15天、30天、60天三个档次。在满足停止采信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时长且整改完成、通过核查后,将恢复采信排放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同时涉及违法的,如发现存在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行为,不因记分而免除行政处罚,也不因行政处罚而免除记分。
在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连续2个自然年内没有被记分,且没有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将其列入次年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正面清单。
六、停止采信排放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程序
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在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下达《停止采信排放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事先告知书》;从之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停止采信排放检验检测数据结果通知书》。
辖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载明的时间,通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暂停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停止采信排放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七、恢复采信排放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程序
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在收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提交的整改报告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整改情况。整改合格的,于核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下达《记分清零暨恢复采信排放检验检测数据结果通知》。设置恢复采信排放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时间,应满足停止采信排放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长要求。
辖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载明的时间,通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恢复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恢复采信排放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八、对记分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问题确认记分单》《停止采信排放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事先告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问题确认记分单》《停止采信排放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生态环境(分)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辖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程序做好答复处理工作。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停止采信排放检验检测数据结果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依法依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记分办法》实施之前的记分处理方式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环规〔2022〕2号)已于2024年9月1日到期失效,相应的记分予以清零,在本《记分办法》实施时不予累计。
十、《记分办法》的实施时间
本《记分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