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认真执行《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办法》(鄂环发〔2022〕32号),市生态环境局对《武汉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武环规〔2021〕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武汉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提出了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制度要求;2023年1月,国家发改委颁布了《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对信用信息修复予以进一步规范;2022年12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办法》(鄂环发〔2022〕32号),废止了《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鄂环发〔2019〕24号),重构了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规范了信用评价工作时限、增加了分级分类管理规定,而《武汉市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是依据已废止的《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制定的,已不能适应新办法要求,有必要按照新要求、新办法予以修订。
二、重点内容
《实施细则》共8章35条,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纳入评价范围单位。明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单位、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控排单位、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重污染行业内的单位、从事环境治理的单位、从事环境服务的单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的单位纳入评价范围。
(二)明确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全市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参评单位名单,公布信用评价结果,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参评单位生态环保信用信息归集、审核计分、异议复核、信用修复等工作。按照“谁查处,谁记分”、“谁监管,谁记分”原则,对参评单位记分定级。
(三)确定评价指标和等级。生态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包括生态环境执法信息、司法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等3个类别30个指标,对各指标分别设置加分或扣分分值。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参评单位的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等级按照其累计分值从高到低分为环保诚信单位(a级,绿标)、环保信用良好单位(b级,蓝标)、环保信用警示单位(c级,黄标)和环保失信单位(d级,黑标)等四个等级。
(四)规范信用评价行为。对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梳理参评单位清单、记录处罚信息、公示处罚信息、审核加分申请、复核异议申诉、审核信用修复、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予以规范;明确参评单位在湖北省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申请信用加分、提出异议申诉、申请信用修复的权利和义务。
三、主要特色
(一)细化处罚信息公示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后,在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公示,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参评单位通过信用修复审核的,可提前终止公示。对环保失信单位(黑标)在一个评价周期内不得予以信用修复(以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设置的期限为准)。
(二)固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在《实施细则》附件中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材料中的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承诺书式样,并和“信用中国”信用修复式样保持一致,方便参评单位用同样的材料既可以在湖北省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申请修复,又可以在“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三)优化信用修复运行方式。参评单位通过信用修复审核的,可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相应的生态环保信用扣分在完成信用修复后自动清零,重新评定生态环保信用等级。改变了现行的参评单位既需要在湖北省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申请信用修复,又需要在市生态环境局双公示系统申请终止处罚信息公示的运行方式。
四、政策注意事项
(一)企事业单位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后,处罚信息将被归集至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后,在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公示。
(二)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参评单位首次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的初始分值为80分,依据归集的生态环境执法信息、司法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计算其生态环保信用评价指标的相应得分,并根据累计分值确定评价等级。
参评单位的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等级,按照其累计分值从高到低分为环保诚信单位、环保信用良好单位、环保信用警示单位和环保失信单位等四个等级。累计分值高于90分(含)的,为环保诚信单位(评价等级为a级,标注为绿标);高于70分(含)低于90分的,为环保信用良好单位(评价等级为b级,标注为蓝标);高于40分(含)低于70分的,为环保信用警示单位(评价等级为c级,标注为黄标);低于40分的,为环保失信单位(评价等级为d级,标注为黑标)。
(三)参评单位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通过信用修复审核的,可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相应的生态环保信用扣分在完成信用修复后自动清零,重新评定生态环保信用等级。
(四)对环保失信单位(黑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行政检查中,将其列为特殊监管对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频次;并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在享受生态环境优惠政策支持、申请生态环境财政性资金项目、排污权抵质押贷款、参与生态环境表彰奖励、参加生态环境评先评优等相关领域实施限制措施。
五、关键词诠释
(一)本办法所称生态环保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规定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息进行评价,确定生态环保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生态环境管理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环境行为,是指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生态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企事业单位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
(三)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