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2-20963 | 分 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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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6-06 10:55 |
文 号: | 武环委办[2022]10号 | 发布日期: | 2022-06-06 15:5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市环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进生态省
建设暨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2022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环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武汉市推进生态省建设暨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2022年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武汉市推进生态省建设暨创建生态文明建设
示范市2022年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修编)(2021-2030年)》和《武汉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纲要》(武政规〔2021〕12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加快生态省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步伐,按照《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做好2022年湖北生态省建设工作的通知》(鄂环委办〔2022〕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主题,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抓手,以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为平台,深入持久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我市生态环境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取得新进展,为把我市建设成为生态宜居的新时代英雄城市提供坚实的生态保障和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
按照生态省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的总体目标及时序进度,坚持稳中求进,统筹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确定2022年主要目标如下:
空间格局合理:“一心两轴两环六楔多廊”的生态空间格局构建取得积极成效,“三线一单”管控扎实推进,严守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
绿色低碳发展: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等重点工程减排量达到省下达的目标要求。
城乡环境宜居:全面完成省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国考地表水水质优良断面比例保持90.9%,省控(含国考)地表水水质优良断面比例不低于72%;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稳步提升,全面完成省下达的2022年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实现森林覆盖率年增长0.02%,森林蓄积量年增长1.5%。
生态市建设“四级联创”:力争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3个、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3个;创建省级生态乡镇3个、省级生态村15个。创建市级生态乡镇3个、市级生态村30个。
绿色生活普及: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绿色创建行动持续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深入推进,全民生态文明意识进一步提升,绿色生活方式更加深入人心。
三、重点任务
(一)按照《规划纲要》确定的任务分工,结合实施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中央及省环保督察整改等工作,确保本年度生态省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任务落地见效。各有关成员单位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参见《武汉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2022年重点工作清单》、《武汉市2022年改善空气质量攻坚方案》、《武汉市2022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方案》、《武汉市2022年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文件。
(二)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四级联创”。我市下辖各区本年度均应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的编制(或修编),明确创建时间表和线路图,有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各项工作。支持和指导蔡甸区、黄陂区和新洲区申报创建第六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武昌区、江夏区、武汉经开区(汉南区)申报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组织做好省级、市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创建一批省级、市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夯实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细胞工程”。积极做好生态文明奖、绿色年度人物等评选申报,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逐步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提前介入辅导机制,聘请第三方技术团队开展培训、评估、审核等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辅导工作。
(三)按照《湖北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2021年修订)》(鄂环委〔2022〕2号)要求,各有关成员单位完成生态省建设考核指标确定的各项年度重点工作(详见附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细化实化工作措施,定期调度督查工作进展,切实加强生态省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实施。市直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细化本部门落实措施,生态省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
(二)。将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任务纳入有关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2023年1月15日前,各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向市环委会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及印证相关工作的台账资料。市环委会办公室汇总各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的自查材料,形成我市生态省建设年度工作自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省环委会办公室审核。
(三)。各单位和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通过媒体矩阵和新闻发布等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动员和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之中,增强人民群众保护环境、低碳消费、绿色发展的生态文明理念,营造共谋共建共享氛围。
附件:武汉市推进生态省建设暨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考
核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
武汉市推进生态省建设暨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考核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考评 内容 | 指标名称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自查评分部门(单位) |
1 | 成立工作组织领导机构 | 1 | 区级全部建立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2 | 制定生态省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将生态省建设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 | 1 | 制定了年度实施方案并将生态省建设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3 | 党委、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生态省建设工作 | 1 | 有1次会议记录得0.5分,两次及以上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生态环境局 |
4 | 主要领导同志当年开展生态省建设专题调研以及指导工作,分管领导同志到基层指导生态省建设工作 | 1 | (1)主要领导同志当年开展生态省建设专题调研指导1次得0.3分,两次及以上得0.5分(有相关文件或者简报),否则不得分。 (2)分管领导同志到基层开展生态省建设调研指导1次得0.3分,两次及以上得0.5分(有相关文件或者简报),否则不得分。 |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生态环境局 |
5 | 将《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21-2030年)》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中长期规划,将生态省建设工作纳入年度政府工作要点 | 1 | 纳入本地区中长期规划。符合指标要求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纳入年度工作要点,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市政府办公厅、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6 | 生态省建设工作资金投入 | 1 | 根据年度本市投入资金情况,与上年度持平或高于上一年度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财政局 |
7 | 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 | 1 | 市级建立得0.5分,否则不得分;县级全部建立得0.5分,1个县(市、区)未建立扣0.25分,扣满0.5分为止。 | 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备注:以下事项均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
8 | 组织对辖区生态省建设进行考核 | 1 | 组织开展了辖区内生态省建设考核工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生态环境局 |
9 | 根据考核细则和考核内容准备相关档案资料以及按要求向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数据资料 | 1 | (1)按照本考核细则相关考核内容,逐一对应,建立完整档案资料,得0.5分,有一项考核内容未提供详细档案资料的,扣0.2分,扣完为止。 (2)按要求提供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数据资料,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市生态环境局 |
10 | 开展生态省建设工作的宣传活动 | 1 | 当年开展1次生态省建设相关宣传活动得0.5分,两次及以上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 |
11 | 完成创新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年度工作任务情况 | 5 | (1)健全管理体制完成情况(1分); (2)完善法规标准完成情况(1分); (3)明确主体责任完成情况(1分); (4)完善配套政策完成情况(2分)。 | 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 |
12 | 完成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年度工作任务情况 | 3 | (1)优化生态格局完成情况(1分); (2)优化农业发展格局完成情况(1分); (3)优化城镇发展格局完成情况(1分)。 | (1)市生态环境局 (2)市农业农村局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 | 完成构建生态经济体系年度工作任务情况 | 6 | (1)强化科技创新驱动完成情况(1分); (2)产业结构调整完成情况(2分); (3)推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完成情况(2分); (4)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完成情况(1分)。 | (1)市科技局 (2)(3)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4)市生态环境局 |
14 | 完成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年度工作任务情况 | 5 | (1)自然保护地保护和建设完成情况(1分); (2)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完成情况(3分); (3)生物多样性保护完成情况(1分)。 | (1)市园林和林业局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
15 | 完成统筹水资源、水环境与水生态保护年度工作任务情况 | 5 | (1)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完成情况(1分); (2)流域水污染防治完成情况(3分); (3)水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完成情况(1分)。 | (1)市水务局 (2)(3)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
16 | 完成强化环境治理与风险防范年度工作任务情况 | 10 | (1)大气污染防治完成情况(3分); (2)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治理完成情况(3分); (3)环境风险防范完成情况(4分)。 | (1)(2)市生态环境局 (3)市生态环境局 、市应急管理局 |
17 | 完成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年度工作任务情况 | 7 | (1)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完成情况(2分); (2)生态城镇建设完成情况(3分); (3)美丽乡村建设完成情况(2分)。 | (1)市水务局、市城管委 (2)(3)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
18 | 完成推行绿色生活和弘扬生态文化年度工作任务情况 | 4 | (1)推行绿色生活方式完成情况(2分); (2)弘扬特色生态文化完成情况(1分); (3)加强宣传教育完成情况(1分)。 | (1)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 (2)市生态环境局 (3)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 |
19 | 主体功能区布局 | 1 | 严格执行《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 | 生态保护红线占国土面积比例 | 1 |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
21 | 水土保持率 | 1 | 按照年度水土保持率较上一年增长值进行考核,增长值与《湖北省水土保持“十四五”规划》确定的“十四五”水土保持率平均增长值相比,比值≥0.9,得1.0分;0.8≤比值<0.9,得0.8分;0.7≤比值<0.8,得0.6分;0.6≤比值<0.7,得0.4分;0≤比值<0.6,得0.2分;出现负增长,则不得分。 | 市水务局 |
22 | 森林覆盖率 | 2 | 森林覆盖率增长值完成年度增长目标值的得2分,未完成目标值的按完成比例计分,增长值为负值或0时得0分。如某地森林覆盖率年度目标为增长0.5%,实际只增长0.25%,则该项指标得分为0.25%/0.5%×2=1分。 | 市园林和林业局 |
23 | 外来物种入侵防范 | 1 | 建立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协调机制,并有效运行,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农业农村局 |
24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 2 | 按照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市生态环境局 |
25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 | 2 | 按照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市发改委 |
26 | 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 | 1 | 按照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发改委 |
27 | 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 | 4 | 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得4分,出现一项污染物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扣1分,扣完为止。 | 市生态环境局 |
28 | 节能环保清洁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 1 | 较上一年提升,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发改委 |
29 |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 3 | 按照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3分。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实际值较上一年降低的不得分,实际值较上一年保持稳定或增长的按以下标准评分:实际值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以内(不含1)的,得2.5分;实际值低于目标值1-2个百分点(不含2)的,得2分;实际值低于目标值2-3个百分点(不含3)的,得1.5分;实际值低于目标值4个百分点(不含4)的,得1分;实际值低于目标值4个百分点或以上的,不得分。 | 市生态环境局 |
30 | 地表水质量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 | 3 | 按照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3分。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实际值较上一年降低的不得分;实际值较上一年保持稳定或增长的按完成比例计分,如根据某地年度目标值,地表水质量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为100%,实际值为90%,则该项指标得分为90%/100%×3=2.7分。 | 市生态环境局 |
31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1 | (1)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的得0.5分。不足100%的按比例计分,如某地达标率为90%,则该项指标得分为90%×0.5=0.45分。 (2)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或稳步提升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市生态环境局 |
32 |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 | 2 | (1)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率不低于80%,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县城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完成目标得0.5分,否则不得分;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完成目标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水务局 |
33 |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1 | (1)县城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完成目标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完成目标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市城管委 |
34 |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1 | 按照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农业农村局 |
35 | 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 1 | 重点建设用地未出现违法违规开发利用情况,得1分,出现一起扣0.2分,扣完为止。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6 |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政村个数 | 1 | 完成本年度省级下达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任务的情况,全部完成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
37 | 耕地保有量 | 1 | 本行政区划内耕地保有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得1分;本行政区划内耕地保有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按减少的比例相应扣分。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8 | 用水总量 | 1 | 辖区内用水总量不超过当年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水务局 |
39 | 地下水超采率 | 1 | 地下水超采率为0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水务局 |
40 |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1 | 当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值较上一年度的增幅,达到省级确定的增幅目标得1分,未达到目标的按比例赋分(精确到0.1分,四舍五入)。出现负增长,则不得分。 | 市水务局 |
41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 1 | 按照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年度实际值低于或等于目标值,得1分;若高于目标值,不得分。 | 市水务局 |
42 | 单位gdp建设用地下降率 | 1 | 按照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3 | 秸秆综合利用率 | 1 | 按照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农业农村局 |
44 |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 1 | 按照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农业农村局 |
45 | 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 1 | 按照年度目标任务进行考核,达到年度目标值得1分,低于年度目标值的按比例计分,计算公式为:该指标得分=政府绿色采购比例/年度目标值×1分。 | 市财政局 |
46 | 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 1 | 按照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城建局 |
47 | 人均生态环保财政支出 | 1 | 该指标与上年相比递增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财政局 |
48 | 科技创新对生态环保的支撑能力 | 1 | 科技创新对生态环保的支撑能力较上一年提高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科技局 |
49 |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比例 | 1 | 达到22%及以上,得1分,在20%(含)~22%之间的,得0.5分,低于20%不得分。 | 市委组织部 |
50 | 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比例 | 1 | 行政区域内副科级及以上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组织部门认可的生态文明专题培训、辅导报告、网络培训等人数的比例达到100%,得1分,在90%(含)~100%之间的,得0.5分,低于90%不得分。 | 市委组织部 |
51 |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 1 | 达到80%及以上,得1分,在70%(含)~80%之间的,得0.5分,低于70%不得分。 | 市生态环境局 |
52 |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 | 1 |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达到100%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生态环境局 |
53 |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 | 2.5 | (1)当年首次获得国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称号,一个加1分。 (2)当年首次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命名,一个加1分;当年首次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命名,一个加0.5分。 (3)当年首次获得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命名,一个加0.5分;当年首次获得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命名,一个加0.3分。 (4)复核通过视为当年获得命名,加分规则按照上述(1)-(3)规定执行。 (5)本项指标得分最多不超过2.5分。 | 市生态环境局 |
54 | 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其他示范创建 | 1.5 | 积极开展“无废城市”、低碳城市、气候适应型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森林城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等示范创建工作,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当年首次获得省级及以上称号或试点,一个加0.3分。复核通过视为当年获得命名,加分规则按照上述执行。本项指标得分最多不超过1.5分。 |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园林和林业局 |
55 | 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获得表彰 | 1 | 在绿色发展、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攻坚战、人居环境整治等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当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一个加0.1分。但本项指标得分最多不超过1分。 | 市生态环境局 |
扣分项 | 主要考评影响生态省建设的重点问题 | 不占分值 | ||
1 | 辖区内出现突发环境事件 | 扣分不设上限 |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出现一起扣5分;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出现一起扣3分;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出现一起扣2分;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出现一起扣1分。突发环境事件级别认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执行。 | 市生态环境局 |
2 | 生态环境问题被通报 | (1)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典型案例每通报一起,扣1分;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典型案例每通报一起,扣0.5分。 (2)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每通报一个问题,扣0.5分。 (3)国家级生态环境重点信访件处理不及时被通报的,每一件扣1分;省级生态环境重点信访件处理不及时被通报的,每一件扣0.5分。 | 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