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1-43781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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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成文日期: | 2021-05-26 15:52 |
文 号: | --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15:5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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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露天开采)中二级指标“单位产品取水量”分子如何选取,是否用矿坑涌水量来计算?
回复:
《黄金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表4-1黄金采矿(露天开采)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单位产品取水量”,是对露天采矿生产使用各种常规水资源提取水量多少进行的规定。 根据《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gb/t 18820-2011),“单位产品取水量”是指“企业生产单位产品需要从各种常规水资源提取的水量。注:工业生产的取水量,包括取自地表水(以净水厂供应水量)、地下水、城镇供水工程,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蒸汽、热水、地热水等)的水量。其中工业生产包括主要生产、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单位产品非常规资源取水量”是指“企业生产单位产品从各种非常规水资源提取的水量。注:工业生产的非常规水资源取水量是指企业取自海水、苦咸水、矿井水和城镇污水再生水等的水量,以净化后或淡化后供水计量”。 矿坑涌水是露天采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地下涌水,性质同地下开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矿井水。根据gb/t 18820-2011,矿坑涌水属非常规水资源。因此,《黄金工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表4-1黄金采矿(露天开采)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单位产品取水量”分子选取时,不包括矿坑涌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