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3-38403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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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12:11 |
文 号: | -- | 发布日期: | 2023-12-29 12:1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原环保部《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管理要求》(环发〔200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式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4〕1293号)等法规文件,为指导各移动式探伤单位进一步规范辐射安全管理,特制定《武汉市工业移动式探伤单位辐射安全标准化建设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开展移动式探伤作业的单位。
一、建立辐射安全管理体系
建立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辐射安全责任人;建立或明确辐射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确定专职辐射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单位内部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辐射安全管理职责。
二、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建立完善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操作规程、辐射安全保卫制度、辐射安全防护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领用登记制度、环境监测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剂量管理和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台账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等。
三、人员及设备配备要求
(一)应配备满足探伤作业需求的探伤机,正常运行且使用期限不超过10年,探伤装置表面铭牌或源编码等清晰,按要求定期对探伤装置的配件进行检查、维护。
(二)应配备足够的探伤工作人员和安全员(每台探伤装置至少应有2名探伤工作人员),辐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从事探伤的工作人员和安全员须通过生态环境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探伤类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考核记录完整。操作人员、安全员、仓库管理人员等辐射工作人员应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档案。
(三)每个探伤班组应配备1台处于校准有效期内的辐射剂量率仪,每名现场辐射工作人员配备1台个人剂量报警仪,每台探伤机配套一组警戒线、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等警示用品。
四、贮存要求
(一)伽马射线探伤机
1.建有满足要求的放射源贮存场所,具备防火、防盗、防破坏、防射线泄露等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视频监控、双人双锁等安保设施。
2.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贮存场所的安保工作,做好放射源的领用和归还登记,每次含有放射源的探伤装置出入贮存场所应进行辐射监测,核实装置中放射源状态,并进行登记。
3.探伤超过24小时需临时贮存放射源的,应采取专人看管、防盗、防射线泄露等安全防护措施。
(二)x射线探伤机
建有具备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防护措施的探伤机贮存仓库;设置视频监控等安保设施;确定专职人员负责贮存场所的安保工作。
五、作业现场管理要求
(一)每台探伤机应至少有2名具有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同时在场进行操作,并有1名专职安全员(或明确1名现场探伤人员为安全员)负责现场辐射安全管理。
(二)作业现场边界外公众可达地点应设置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的安全信息公示牌。
(三)开始现场作业前,操作人员应检查确认探伤装置、辐射监测仪器设备、个人剂量报警仪等配件性能运行正常。放射源容器表面周围剂量当量率满足要求,处于安全屏蔽状态。
(四)按要求设置控制区(作业场所中周围剂量当量率大于15μsv/h)和监督区(控制区边界外,作业时周围剂量当量率大于2.5μsv/h)。控制区边界设置警戒线和电离辐射警示标志,悬挂“禁止进入射线工作区”警告牌;监督区边界悬挂“无关人员禁止入内”警告牌。
(五)作业前,应确保控制区内没有任何人员,并防止有人进入控制区。作业时,安全员负责探伤区域周边全过程警戒、巡检,监测控制区边界的辐射剂量水平,并记录分区示意图和监测结果。
(六)使用伽马射线探伤作业结束后,必须用辐射监测设备对作业现场和源容器进行监测,确定放射源收回源容器后,由安全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方能携带含源装置离开现场。
(七)从出库到作业结束的全过程,必须确保探伤装置在工作人员的视线及管控范围内,防止探伤装置或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发生。
六、放射源运输管理要求
(一)运输放射源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可委托有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负责运输),应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二)运输车辆应配备可固定、防盗、防破坏储源箱,箱体外表面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三)放射源运输前,探伤单位应对存放含放射源的运输容器进行辐射水平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不得启运。
(四)放射源运输途中,除车辆驾驶人员外,应配备至少一名经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合格的押运人员,并配备个人剂量报警仪及剂量率仪。中途停靠休息时,应保证有人员看守。重新行驶前,应确定放射源处于正常状态。
七、放射源审批、备案管理要求
(一)按要求办理放射源转让审批手续,完成入库。
(二)在省内跨市之间转移使用移动放射源,探伤单位在转移活动实施前和活动结束后5个自然日内书面告知移入地生态环境部门,告知内容包括作业地点、作业时间、辐射安全负责人、现场负责人ag凯发娱乐的联系方式,现场作业人员名单及培训证明等。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源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实施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
(三)废旧放射源收贮应及时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废源回收手续。
八、辐射事故应急相关要求
(一)根据《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完善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或事件的具体情景,制定针对性处置方案,明确应急报告程序和联络报告电话。
(二)每年至少开展1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辐射安全责任人、专职管理人员、探伤操作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参与演练,并使用文字、图片等形式记录演练过程。
(三)一旦发生辐射事故,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按规程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减少对人员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影响,并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健等行政部门。
附件:1.武汉市工业移动式探伤单位辐射安全标准化建设评分细则
2.工业移动式探伤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