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4-19093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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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16 14:55 |
文 号: | -- | 发布日期: | 2024-08-16 14:5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为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现予公布以下4个执法领域典型案例。
一、武汉长江新区某车辆环检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4年1月30日,武汉长江新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根据有关线索,对辖区某车辆环检公司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通过调取机动车环检视频、环检报告及相关台账发现,2023年11、12月该公司对2辆柴油车进行环检时,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却判定车辆排放检验合格,未按照国家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另查明该公司近两年有环境违法行为记录。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3月14日,武汉长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42的规定,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6万元。
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刘某某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2024年3月26日,市生态环境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车城东路某工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核查,发现刘某某使用的一台装载机、一台压路机排气检测结果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限值要求。
刘某某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5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5000元。
三、新洲区黄某某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2024年4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新洲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金属制品厂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核查,发现黄某某使用的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排气检测结果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限值要求。
黄某某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5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新洲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5000元。
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10月7日至11日,省生态环境厅检查组对该公司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出具的51份检测报告中,噪声实际监测时间与设定时间不一致、实际监测时段与记录不一致;出具的20份检测报告中,颗粒物检测未按照相关排放标准确定的采样要求开展监测;出具的1份检测报告中样品编号与原始记录中样品编号信息不一致。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将上述线索移交至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并提供环境监测技术协助。
该检测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已采取整改措施,2024年6月12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30000元,合并没收违法所得75318.23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35318.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