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4-15907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28 15:20 |
文 号: | -- | 发布日期: | 2024-06-28 15:2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为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现予公布以下十二个典型案例。
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公司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4年3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收到群众对某公司的异味投诉。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印刷工艺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生产活动,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5月17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万元。
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公司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4年3月25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配合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五大队交叉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厂房内切割、焊接钢结构部件时,未按照规定使用集气罩收集处理粉尘。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4月18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万元。
三、洪山区某加油站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2023年9月14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洪山区某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监测。2023年10月19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收到交办线索及上述《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站多处油气泄漏检测值超标。
该加油站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月9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万元。
四、洪山区某汽车销售公司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3年11月9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汽车销售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工作人员正在烤漆房内对一辆白色轿车进行喷漆作业,烤漆房内地棉破损,环保柜中过滤棉积尘明显,且未按要求设置活性炭板。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1月19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000元。
五、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某公司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案
2024年5月13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位于武汉市划定的禁燃区域,燃用高污染燃料石油焦进行生产。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调取生产记录及燃料进货单等,确认该公司在禁燃区内违规燃用高污染燃料石油焦的行为。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6月1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9万元。目前该公司已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六、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2024年5月13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烟气在线设备工控机数据与武汉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系统中数据不一致。次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依法对该公司在线设备工控机、数采仪进行查封扣押,并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该公司不存在篡改、人为干扰监测数据的行为,但存在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6月1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6万元。
七、江夏区某公司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4年3月,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也未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喷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4月1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万元。
八、硚口区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2023年10月25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辖区某建设项目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抽测,结果显示该项目施工使用的一台液压挖掘机烟度值超标。经查,该挖掘机为武汉某公司所有,并配备操控人员在项目现场施工作业。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2月6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5000元。
九、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某加油站未按照国家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2023年9月26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组织对辖区某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监测,结果显示3号加油机11号枪油气回收泵连接处泄漏检测值超标。
该加油站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3月28日,武汉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万元。
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污水处理厂篡改监测数据案
2023年10月29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执法人员会同生态环境部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检查,发现辖区某污水处理厂在线站房水质采样器存在频繁关闭开启的操作记录。执法人员通过调阅在线站房视频监控,发现采样器在关闭开启时间段均有公司人员进出在线站房。经现场测试,采样器在关闭后仍可运行且仅能检测管路中残留水样。
该污水处理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对该厂在线站房进行查封。2024年2月27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3万元。2024年4月2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十一、武昌区某医院废水自动监控数据超标案
2024年1月22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院废水排口1月21日在线自动监控数据中化学需氧量日均值超标。
该医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2024年4月10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对该医院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0万元。
十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某污水处理厂废水在线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2023年10月31日,生态环境部溯源执法组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控设备总氮截距、斜率有被修改记录,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操作,未保证废水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月25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