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4-13654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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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24 11:23 |
文 号: | -- | 发布日期: | 2024-05-24 11:2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为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现予公布以下4个典型案例。
一、东湖高新区某车辆环检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环检报告案
2024年1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某车辆环检公司,通过调阅视频,发现该公司对某汽油蓝牌车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时,流量计的锥形排气收集管未连接至气体分析仪上,违反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操作规范,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并收取机动车排放检验费80元。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4月24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80元,处以罚款10万元。
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某加油站未按照国家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2023年9月20日、26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组织对辖区某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及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进行监测,结果显示油气回收上法兰、下法兰泄漏检测值超标,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超标。
该加油站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3月28日,武汉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万元。
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某加油站未按照国家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2023年9月26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组织对辖区某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及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进行监测,结果显示2号罐人工井泄漏检测值超标、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超标。
该加油站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3月28日,武汉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万元。
四、东西湖区某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案
2023年11月22日、11月27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环境信访线索排查发现,辖区某公司擅自将其承揽清运的某企业污水站脱水污泥(属于工业固体废物)2.85吨倾倒在走马岭月牙湖附近树林荒地内,而未按清运合同规范处置。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21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969元,处以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