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通报(2024-ag凯发娱乐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通报(2024-3)

发布时间:2024-04-23 15:07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4-11688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04-23 15:07
文   号: -- 发布日期: 2024-04-23 15:07
效力状态: 有效

为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现予公布以下4个典型案例。

一、硚口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环检报告案

接上级交办线索,2023年12月5日、2024年1月3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分局执法人员先后到辖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调查核实。经查,2023年5至6月该公司对两辆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时,降低发动机额定功率参数值,未按照国家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2月6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处以罚款10万元。

二、长江新区某车辆环检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环检报告案

2024年2月2日,长江新区环境水务局根据有关线索,对某车辆环检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通过调取机动车环检视频、环检报告及相关台账发现,该公司对两辆柴油车辆进行环检时,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却判定车辆排放检验合格,未按照国家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3月14日,长江新区环境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220元,处以罚款10万元。

三、洪山区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3年10月23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执法人员到辖区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沉淀池旁一软管将生产废水直接抽排至厂区围墙外空地,抽排的废水汇集在该公司外墙铁路桥墩下,经检测外排废水ph值为9.4。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2月29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3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将该案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

四、武汉经开区某环境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10月27日,生态环境部帮扶检查时发现,武汉经开区某环境检测机构在2023年9月12日对某排污单位开展废水监测时,实际采样情况与采样记录不一致。接到线索后,武汉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分别对环境检测机构和排污单位展开调查。经查,该环境检测机构采样人员未规范采样并填报了虚假采样信息。

该环境检测机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将线索移交至辖区市场监管部门。2024年3月26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该环境检测机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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