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4-09114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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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0 17:17 |
文 号: | -- | 发布日期: | 2024-03-20 17:1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环办执法〔2022〕28号)精神,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监督,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提高我市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要求,对照《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规范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行政强制等执法事项。
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责任
将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执法纳入日常环境执法工作,规范日常执法检查、案件办理及违法线索移交移送等工作流程,切实履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执法责任。
三、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合力
加强与林业、自然规划等相关部门信息交流,互通共享案件线索,对重大案件、重点问题开展联合会商,研究解决调查取证、法律适用、自由裁量等方面问题,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
四、巩固执法成果防范问题反弹
对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组织调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据有关规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对自然保护地环境违法案件整改事项进行跟踪,开展复核,防范已整改问题反弹。
五、强化案例示范
有效发挥典型案例指导作用,坚持优秀案例示范引领,强化办案规范原则,从调查取证、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自由裁量等方面着手,培育一批示范案例;强化提炼总结,分析办案过程中的难点、重点,总结经验做法,发布一批典型案例,以点带面、推动全盘。
各区(分)局应加强信息报送,确定工作联系人,分别于5月30日、11月15日前报送自然保护地执法工作情况,内容包括近年查处的自然保护地违法行为整改复核情况,2024年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违法案件查处和环境问题整治情况等,盖章正式件和word版电子文档报电子邮箱。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0日
(联系人:汪燕 联系电话:18627095711
电子邮箱:8533000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