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4-07629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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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29 10:50 |
文 号: | -- | 发布日期: | 2024-02-29 10:5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为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现予公布以下2个典型案例。
一、汉阳区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未及时报告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案
2023年11月16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汉阳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有关线索对辖区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为武汉市2023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2023年8月27日该公司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数据传输异常,故障发生期间正常排水。根据《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技术指南》相关要求,企业因不可抗力和突发性原因致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止运行或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负责监管的生态环境部门并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和设备情况。该公司未能提供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24小时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的相关资料。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月15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汉阳区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万元。
二、江夏区某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
2023年12月30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危险废物贮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废弃油漆桶和油漆渣等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固体废物(铜沙)中露天贮存,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贮存,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月23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