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3-12880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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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25 12:00 |
文 号: | 武环办〔2023〕35号 | 发布日期: | 2023-04-25 17: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环评机构: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要求,切实提升环评文件编制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不断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严厉打击环评领域弄虚作假行为,经研究,决定实施环评机构“红黑榜”管理工作试点,充分利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相关数据,强化环评机构服务质量监管,打造优质高效的环评中介服务市场。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平台上单位注册地址在武汉市的环评机构;
(二)平台上单位注册地址不在武汉市但1年内编制的环评文件报市生态环境局或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审批的环评机构。
二、发布方式
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官方网站每年公布环评机构及“红黑榜”相关信息并按季度进行动态调整,将“红黑榜”有关信息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及武汉城市圈各城市生态环境部门,以引导社会公众和建设单位择优选择环评机构。
三、“红榜”标准和申请及动态调整
(一)符合以下全部要求的环评机构可纳入“红榜”。
1.环评机构及编制人员管理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及相关配套措施的规定;
2.具有2名及以上全职环评工程师,编制人员不少于5人(含环评工程师人数);无挂靠环评工程师行为;
3.环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环评报告质量内控程序完善,建设项目环评档案管理规范;
4.上一年度编制完成武汉市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个或者报告表5个及以上环评文件,且环评文件均已获生态环境部门批复;
5.上一年度及本年度“红榜”发布前在平台未被信用记分的。
(二)纳入“红榜”由环评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市生态环境局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列入“红榜”,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动态更新。
(三)列入“红榜”的环评机构,如不符合以上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年度或季度调整中移出“红榜”。
1.上一年度环评文件抽查复核中,因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被信用计分1次及以上的;
2.日常监管中发现环评机构服务质量较差,1个年度内被市生态环境局通报2次的;或1个年度内因服务质量较差被建设单位投诉并经生态环境部门核查属实的。
四、“黑榜”标准和动态调整
(一)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环评机构纳入“黑榜”。
1.环评机构因失信记分累计达到警示分数,被平台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
2.近2年内经查实有挂靠环评工程师行为的;
3.近1年内编制的环评文件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后,经技术复核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撤销批复的;
4.近1年内因编制的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被信用记分2次及以上的;
5.同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两次及以上技术审查均未通过,且最后1次技术审查未通过时间在1年内的;
6.现场检查中发现环评机构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及相关配套措施规定、环评报告质量内控等方面存在较为严重问题的;
7.日常监管中发现环评机构服务质量较差,1个年度内被市生态环境局通报3次及以上的;或1个年度内因服务质量较差被建设单位投诉2次及以上并经生态环境部门核查属实的。
(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环评机构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研究确定“黑榜”环评机构名单。
(三)纳入“黑榜”的环评机构,如不再符合以上情形,可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核查属实的在年度或季度调整中移出“黑榜”。
五、“红黑榜”环评机构管理要求
(一)“红榜”环评机构管理要求。
1.市生态环境局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相关技术培训或者评先评优等;
2.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季度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复核中适当减少抽查复核频次,原则上可每年仅抽查1次;
3.原则上不对纳入“红榜”环评机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涉诉及上级转办事项办理除外);
4.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的环评文件,可由单个区生态环境(分)局或者多个区生态环境(分)局联合的形式按季度集中开展技术复核,技术复核组织单位由市生态环境局指定,所需经费由市生态环境局指定的单位负责。
(二)“黑榜”环评机构管理要求。
1.市生态环境局加大“黑榜”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抽查复核力度,原则上全部纳入季度抽查复核;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的环评文件,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严格按要求及时开展技术复核;
2.生态环境部门对注册地址在武汉市的“黑榜”环评机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3.暂停环评专家库中“黑榜”环评机构入库专家参与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环评报告审查、技术复核等相关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及相关配套措施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环评机构管理,结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不定期组织对相关环评机构在平台提交信息进行核实,对存在问题的要督促加快整改;结合环评文件审查、审批、技术复核等工作,加强环评机构监督检查,强化环评机构服务质量提升。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环评机构监督管理的有关情况按季度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市生态环境科技中心、市生态环境安全中心要积极配合做好环评机构“红黑榜”试点管理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环评文件技术审查和技术复核等工作,确保环评文件审查、复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各环评机构要不断提升服务意识和技术水平,加强环评工程师和编制人员管理,完善内部审核机制,着力提高环评文件的编制质量,为项目实施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共同打造环评领域优良营商环境。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