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3-16098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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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13 16:13 |
文 号: | 武环审〔2023〕14号 | 发布日期: | 2023-06-13 16:1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汉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湖北君邦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武汉市主城区骨架路网优化工程(范湖立交改造等)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优化环评审批服务 助力经济“开门红”和“再续精彩”若干举措的通知》(武环﹝2022﹞31号),该项目(项目代码2212-420100-04-01-767338)属于《武汉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正面清单》中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类别,我局对《报告表》不作实质性审查,直接出具审批意见。根据你公司承诺和《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可以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建设,项目实施相关法律责任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止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生态影响类》(hj/t 394—2007)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汉区、硚口区分局负责,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督查。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