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类别 | 事项 | 送审材料 | 审核内容 |
1 | 行政许可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1.完整的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2.办理建议及理由、依据; 3.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 | 1.提交的审核材料是否完整; 2.行政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完备; 7.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移送其他机关; 8.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2 | 经过听证作出的许可决定。 | |||
3 | 行政许可事项疑难、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
4 | 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 |||
5 | 行政处罚 | 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没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0万元以上罚没款的。 | ||
6 | 暂扣、吊销许可证件的。 | |||
7 | 需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或者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 | |||
8 |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恢复原状的。 | |||
9 | 移送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或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 | |||
10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文件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 | |||
11 | 行政强制 | 决定代履行的。 | ||
12 | 查封、扣押公民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涉案价值20万元以上的。 | |||
13 | 查封、扣押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涉案价值100万元以上的。 | |||
14 | 做出拆除违法设施设备决定的。 |
(本《清单》根据《武汉市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武环办〔2021〕40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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