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4-25129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13 09:00 |
文 号: | -- | 发布日期: | 2024-08-13 09: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企业和个人反馈的意见各1份。主要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
意见1、反映对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较为频繁,应界定监督检查频次。
说明: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包括现场检查、网络监控等。我市主要通过网络监控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如发现机动车排放检验违法违规行为问题线索,则须进行现场核查。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排放检验、问题线索较少,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的频次则会相应减少。另外,我局对于依法依规开展排放检验的,将根据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正面清单”。
意见2、反映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停止采信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时长过长。
说明:经多方面征求意见,结果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要求,适当调整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的时长,由“不少于30天、60天、180天”,调整为“不少于15天、30天、60天”。
意见3、认为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的管理措施,属于行政处罚,且缺乏法律依据。
说明: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是为促使排放检验行为存在一定问题、失去公信力的排放检验机构改正违法或者不规范行为,阻止可能出现的检测结果不准确的风险或危害后果,并防止不利后果进一步扩大,其目的在于促进排放检验机构依法规范经营,并未停止其依法开展安检等在内的其他行为,不必然会增加其义务和负担,因此不应归属为行政处罚。对排放检验违法或者不规范的排放检验机构,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停止采信排放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一项行政管理措施。《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2〕81号)、《关于印发<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4〕80号)对“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和“停止采信排放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已作明确的规定和工作要求,法律和政策依据充分。
意见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影响实施断网管理措施的执行”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说明:调整表述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原则上不影响实施断网管理措施的执行”。
意见5、对记分项进行优化调整。
说明:组织专家论证会对记分项等内容进行了审查论证和修改完善。